谢谢悟空邀请浙江大学微信群。
看到题主的问答下面详细的介绍,觉得你咨询外地人对浙大的认可度其实意义不大。我是在湖南求学的江苏人,硕/博士导师是浙大的博士。在搬到紫金港之前,跟着导师去过浙大几次,也蹭过浙大的实验室分析不少的实验数据。
其实,你的问题和之前我回答的“除清华北大外,谁是国内高校第三?”的问答比较类似。排行榜,诸如武书连、校友会这样的就不说啦,认可度不高。上海交大的软科发布的2017-2018中国最好大学排名榜中,前5名是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复旦大学。其他诸如TIMES、QS、USnews排行中,你提及的三所院校,复旦都是排在前面。
其实,三校同为华五高校、C9、985、世界一流大学,都有国内最拔尖的院校。其中,浙大学科覆盖最广,强在工学农学,复旦强在文理和医学,如数学、生物,南大强在文理,尤其是天文、地理、大气等纯理科。
不清楚你感兴趣的是什么学科,其实在我们外人眼中,三所大学都是好学校,能上都值得肯定。在选填志愿的时候,你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才是重点,毕竟江浙沪离得不远,毕业后就业三校的认可度在长三角区域都很高。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你怎么看待浙江大学某强奸犯缓刑一年半,并且保留学籍留校察看?
这一案件的判处合情、合理、合法,浙江大学的处理也是有规可依,请大家不要被一些言论所误导。
浙江大学的这位努同学仅是强奸未遂,属于主动中止犯罪的行为,并非是网上所传的强奸罪。
有些人将浙大的处理结果上纲上线,完全是一种颠倒是非的行为,更有人拿哈工大的事件与之相比,更是在混淆视听。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据报道,浙大的努同学在今年2月份趁被害人醉酒之际,意图与之发生关系,在被害人声称报警的情况下,努同学因害怕而终止其行为。
案发后,努同学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供述了相关事实。法院认为努同学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最终被判一年六个月并缓刑。
由此可见,努同学并没有成功实施强奸,主动终止了犯罪,属于强奸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最少也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刑法第二十四条也有规定,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没有造成伤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有两个,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努同学属于后者,法院在量刑时采用了公诉机关判处一年六个月并缓刑的建议。由此可见,这一案件判决是没有异议的。
随后,浙大给予努同学留校察看12个月的处罚决定。
这个也是大家的争论之所在,那么学校给的处分轻了吗?
从整个犯罪事实和处理过程来看,这一处理是有规可依的,这个规则就是浙江大学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
这个办法是2017年颁布的第119号文,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从浙大的处分来看,并无不妥之处,可以说是按规定办事。
为什么浙大没有给予努同学开除学籍处分呢?
主要原因还是犯罪情节问题,努同学虽有发生关系的意图,但在受害人要报警的情况下,主动终止了犯罪。
关键是他还有自首情节,学校也是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才对努同学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的,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这一处分是根据校规作出的。
可以说是合情、合理、合法,不少人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跟着网络舆论瞎吆喝,连基本事实都不知道。
就开始在网上四处谴责,更为夸张的是,有人拿哈工大作弊事件来对比,竟然还义愤填膺的说处罚太轻。
不知处罚太轻的依据是什么?规定就是用遵守的,既然浙大有这样的校规,那依据校规处分有何不当,校规可不是给某一个人制定的。
有些无良媒体在四处引导,将努同学犯罪中止的事实故意抹去,给一些吃瓜群众制造想象空间,误导舆情。
这类人或媒体的目的,就是为了抹黑司法和高校,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希望大家能擦亮眼睛,不要被不良舆论误导,在做判断之前一定要认清事实,不要再人云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