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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12岁要负刑责。别再用“小孩子不懂事”当借口

作者:   来源:  热度:1070  时间: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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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周末里,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新的刑法修改有很多重要的内容,比如金融犯罪,安全生产、药品安全等等。但对于每个家长来说,最需要关注的是此次修改中有几个和未成年人有密切关系的法条。




首先,是在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中,增加另一条内容: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中,此次修改增加了“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和“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作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之二。


同时增加了一条: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中,将原先的“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进行了细化,变为: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这些条款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今天主要想跟大家聊的,是此次刑法修改中最引起关注的,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以前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不能用刑法来判刑惩罚的,但修改后,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致残等行为,是可以依照刑法判刑的。


降低刑法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最近这几十年很多国家社会都存在巨大争议的问题。有些国家降低了最低刑责年龄,有些则提高了年龄。比如去年菲律宾将最低年龄从15岁降低到12岁,也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先问一下,你赞成此次刑法修改,降低年龄么?






下面这个世界地图来自《经济学人》在2021年的统计,显示的是全球各国的最低刑责年龄,从东亚到欧洲,整体来看属于蓝色(12岁以上)的范畴,东南亚、南亚、中东和非洲一些国家的最低年龄比较低。当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具体情况,比如美国没有规定最低刑责年龄,但联邦罪最低11岁;日本则有专门的,也是争议不断的《少年法》。



从《经济学人》的统计上看,以14岁作为最低年龄的国家比例最高,平均来说则是12岁左右为平均值。



这些《经济学人》的图表,来自去年11月的文章《如果一个13岁的孩子谋杀了一个10岁的孩子,是犯罪吗?》,文章讨论了去年11月在我国大连的一次悲剧:一个13岁的男孩试图猥亵一个10岁的小女孩,被拒绝后将女孩刺死并抛尸。被捕后虽然对罪行供认不讳,但因未满14岁,最终只能适用“教养三年”的最高处罚。


这个案件引发了当时我国全社会关于最低刑责年龄的争论,再加上之前几年多次出现的未成年人杀人的恶性事件,最终我们看到了刑法的修改。





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办,这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头疼的事情。从法律的基本思想来说,如果犯罪者没有能力对犯罪本身有了解,则可以豁免或者减轻刑责,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到底是明知是犯罪而故意犯法,还是因为心智不成熟而无法判断这些犯罪行为,这个很难区分。


我国这些年一直有呼吁降低刑责年龄的呼声。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都有逐步的提前;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恶性犯罪中的受害人,往往是比他们更年幼的儿童。因为年龄不足而直接一刀切的免于刑责,事实上反而成为了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的权益。


我们可以看到,在此次刑法的修改中,并非仅仅是简单的将14岁或者16岁改为12岁而已,而是详细列出了3个年龄段需要负刑责的具体犯罪行为:


16周岁以上,是应付所有刑事责任;

14周岁以上-16岁周岁以下,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需要负刑责。

12周岁以上-14岁周岁以下,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14-15岁只有触犯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罪行才会负刑责;而12-13岁,则是只有故意危害他人生命,致死、重伤或严重残疾才需要负刑责。并且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新的刑法放宽了刑责年龄下限,但控制了范围,从过往案例来看,针对的应该是这些年造成民怨沸腾的未成年人伤害、杀害其他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并且提高了核准的门槛。这一方面给了法官更宽松的裁量权,避免再次出现去年大连事件这样无可奈何,也预防了被滥用的风险。


同时,刑法中也规定了,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即便根据新刑法应负刑责,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样的设计思路,其实可以看到我国法律工作者在认真思考如何用法律调整解决社会问题,同时也希望给大部分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次的修改的确体现了令人赞赏的“立法”智慧。




但现实并不是仅仅靠修改刑法就能够完美的。因为法律的核心目标并不是惩罚,而是通过设定惩恶的标准来实现扬善,最终预防犯罪。


对于成年人来说,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全责,我们也有成熟的心智去思考这些问题。因此法律最终实现预防犯罪的逻辑是通的。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却未必行得通。


因为每个“熊孩子”的出现,都是来自背后的“熊家长”。


我们再回头看看大连事件后续的一些消息。在事件之后,先是行凶男孩的舅舅出来,说网友的评论过火,他不认为男孩不正常,但声明要想办法补救。



但真的有想办法补救么?根据随后的新闻报道,今年8月10日,大连法院判行凶男孩父母10日内在媒体上向被害女孩父母公开道歉,并在10日内赔偿128.6万元。但随后行凶男孩父母未履行法院判决,被强制执行后仍拒绝执行,结果被拘留15天,将其房产拍卖。最后直到11月6日,在小女孩被杀1年多之后,行凶男孩的父母才在报纸上刊登内容,第一次正式向被害女孩的父母道歉。


“人之初性本善”,中国人的世界观不相信什么“原罪论”,孩子在成长中结出善果或者恶果,家长的教育才是最大的因。在这些年出现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背后,基本都能看到相似的原因 —— 家长对于孩子教育的缺失或者扭曲,是造成这些恶性犯罪出现的最关键因素。而刑法无法“连坐”,不能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只能通过民事追偿等方式来进行。




刑法此次修改,降低了刑责的最低年龄,可以解决之前出现过的那些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无法起诉追究刑责的司法问题,可以部分平复民怨,也兼顾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要求,是值得赞赏的。


不过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普通民众,我们都不希望出现适用这个法条的刑事案件。那如何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未成年人杀害他人,尤其是其他儿童的悲剧?这并不是靠修法就能解决的。


但我们希望,这次修法,能够给全中国所有的家长敲响一次警钟:


好好管教孩子,勿以恶小而为之,“小孩子不懂事”已经不是伤害他人的借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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