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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通过“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抓获曾接待过的嫖娼人员

作者:pc668   来源:  热度:2830  时间:2022-03-05
可不可以通过“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抓获曾接待过的嫖娼人员卖淫嫖娼,简单说就是性交易,性行为和交易。通常大家都认为,只有这二者都发生了,才能够定性处罚,其实不是的。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只要约定好了,哪怕没发生过性行为,或者发生性行为但是还没给钱,都是有可能构成嫖娼。没发生性行为,还要看是不是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是自己突然不想了,那就不算,如果是已经准备好了却还没来得

可不可以通过“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抓获曾接待过的嫖娼人员

卖淫嫖娼,简单说就是性交易,性行为和交易。通常大家都认为,只有这二者都发生了,才能够定性处罚,其实不是的。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只要约定好了,哪怕没发生过性行为,或者发生性行为但是还没给钱,都是有可能构成嫖娼。没发生性行为,还要看是不是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是自己突然不想了,那就不算,如果是已经准备好了却还没来得及做就被抓了,那就算,但是可以从轻处罚。已经发生性行为,但是没给钱,那是实打实的嫖娼,从轻处罚都不给你。

你所说的,其实已经构成嫖娼了,但是警察一般不会嫖客身上入手,办案思路一般都是从卖淫者开始,根据卖淫者的聊天记录和收款记录进行倒查。如果卖淫者供述给你提供了性服务,那是可以给你处罚的。光凭你的聊天记录,是不足以处罚的,还需要卖淫者的供述。也不用太担心,以上都是法理上的论述,在实现执法中,那些被拘留的嫖客往往是被被抓现行的,而通过卖淫女倒查出来的以往的嫖客,一般只是传唤做个笔录,用来作为那些组织卖淫罪的旁证,很少会处罚的。

做短视频除了下载原视频后裁剪,还有别的好方法来制作吗

首先谢谢您的提问,我的回答如下视频

有多少人不喜欢别人打视频电话为什么

我也不喜欢别人打视頻电话,主要原因,因为手机视頻电话,显示的头像不好看,我也体验过,我本人感觉相貌一般,说难看也不难看。但是,在视頻里不好看。

记得第一次跟朋友视頻,手机里我的头像真的很难看,比实际年龄显老,当时跟朋友聊天,眼睛都不敢看对方,左顾右盼,跟朋友视頻感觉不自在,拘束,好怕被朋友看见我脸上的小斑点,显得又老又丑,有损光辉形象。

第二次朋友要来拿衣服,因为沒完成,就骗她我回老家了,衣服明天来取,到了晚上,手机显示视頻聊天,也沒看清楚就接,一接谎話截穿了,店里干活情景被朋友看得清清楚楚,很不好意思。

第三次跟一个很胖的朋友视頻,本来她的脸就很胖,在视頻上更加显示满脸横肉的,眼晴笑成一条缝,真得好难看,反正视頻上显示的头像多数不好看。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在别人眼中是美丽的,像这样破坏形象的视頻我不愿意接。

从那三次以后,一般我不跟朋友视頻。我也不喜欢语音聊天,我喜欢文字聊天,可是,有些朋友不喜欢用文字写,嫌麻烦,语音来得简单,我也只好用语音聊天,

所以我喜欢用文字发信息,打字加深记忆,也是一种美好的回忆。

男女两人经常发视频是什么关系

有可能是暧昧关系,朋友以上,恋人未满。这个就需要有一方主动些,去表白了,也许很快能成为男女朋友了!也还有其他可能就是已经的情人恋人关系了,平常相聚的时间不多,只能通过视频来聊天,打发相思之苦。来了解彼此的近况。经常通过视频聊天的,有可能是结了婚又迫于生活压力,而分居两地工作生活的夫妻。当然也还有种可能就是亲人,兄弟妹关系。当然一般兄妹也没有必要一天到晚的视频,除非家里有啥事的。还有最后一种可能就是蓝颜知己,当然这种蓝颜知己还是比较少有,难遇见,希望是这种情况的,自己把这个度把握好,做好蓝颜知己该做的就好,别越界,特别是人家有老公老婆或者男女朋友的情况下。

微信聊天记录怎么取证能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吗

可不可以通过“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抓获曾接待过的嫖娼人员

问题解答:一,微信聊天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显示,微信的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或视听资料,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微信聊天记录的保存:

根据以上《规定》的条款可以看出,微信的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是不是我们将这些聊天记录以“截图打印”或者“传输拷贝”的方式递交给法院,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相关规定显示,如果当事人向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什么是原载体,大家应该很清楚了吧?说的简单直白些,如果你是用某个手机登录的微信进行聊天的,你要将该手机提供给法官。

那么是不是说,法官要将该手机留下呢?也不是的,法官看了以后,就会证实当事人已经提供了原载体,然后法官会告知你下一步的做法,是截图打印,还是传输拷贝。

或者说,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原件确曾存在过或此刻仍然存在”或者证实“复制件是真实的,其制作方法、程序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总之,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三,保存方法:

总结:使用原载体保存,是保存电子数据证据的最佳方法,尤其是微信聊天记录。即便不能使用原载体保存的,也要证实原件确实存在过。同时,只要保存方法正确的“聊天记录”证据,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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