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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里销售自制药违反电商法

作者:pc668   来源:  热度:635  时间:2022-04-29
朋友圈里销售自制药违反电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1月2日,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依法对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启动程序。日前,义乌市检察院接到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平台违法销售药品的线索。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根据线索迅速展开了调查,发现被调查对象正是利用网络服务销售商品,属于电商法界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调查得知,该经营者利用微信违法销售自制药品,其声称该药品采用中草药秘方,主治银屑病、神经性皮炎

朋友圈里销售自制药违反电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1月2日,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依法对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启动程序。

日前,义乌市检察院接到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平台违法销售药品的线索。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根据线索迅速展开了调查,发现被调查对象正是利用网络服务销售商品,属于电商法界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调查得知,该经营者利用微信违法销售自制药品,其声称该药品采用中草药秘方,主治银屑病、神经性皮炎、牛皮癣等十余种疑难杂症,三天见效,八天痊愈,无效退款。药品销售信息通过微信朋友圈广告、加入微信群介绍等方式传播,药品得以高价销售。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该院认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自制药品、通过网络违法发布药品信息以及销售药品,当事人利用网络的便捷、快速、覆盖面广等特性实施违法行为,触犯了电商法等法律法规,已直接威胁到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1月2日,该院将上述行为立案为侵害药品安全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下一步行政主管部门一旦鉴定为假药、劣药的,检察机关还将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范跃红 通讯员 陆筱靓)

朋友圈里销售自制药 违反电商法

浙江义乌:立案一起侵害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陆筱靓)《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1月2日,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依法对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启动程序。

日前,义乌市检察院接到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平台违法销售药品的线索。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根据线索迅速展开了调查,发现被调查对象正是利用网络服务销售商品,属于电商法界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调查得知,该经营者利用微信违法销售自制药品,其声称该药品采用中草药秘方,主治银屑病、神经性皮炎、牛皮癣等十余种疑难杂症,三天见效,八天痊愈,无效退款。药品销售信息通过微信朋友圈广告、加入微信群介绍等方式传播,药品得以高价销售。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该院认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自制药品、通过网络违法发布药品信息以及销售药品,当事人利用网络的便捷、快速、覆盖面广等特性实施违法行为,触犯了电商法等法律法规,已直接威胁到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1月2日,该院将上述行为立案为侵害药品安全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下一步行政主管部门一旦鉴定为假药、劣药的,检察机关还将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范跃红 陆筱靓

这些虚“情”假“疫”广告违法!有商家被罚100万元

“钟南山推荐护目镜”“抗病毒海参”......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文 要求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借助疫情虚假宣传也在其中连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广告监测检查 查处了一批虚“情”假“疫”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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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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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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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宣称“本元草方抗新冠病毒”,罚款100万元!

<a href=https://maguai.com/list/256-0-0.htm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a href=https://maguai.com/list/256-0-0.htm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朋友圈</a></a>里销售自制药违反电商法

◆发布渠道:微信朋友圈

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发现,河北圆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抗新型冠形病毒”“产品杀灭体内有害菌群,对抗新型冠形病毒”字样的“本元草方”产品广告

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月25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本元草方”产品广告,无法提供技术资料、文献、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属于虚假广告,依法罚款100万元。

案例

02 宣称金莲花口服液抗病毒,违法!

◆发布渠道:海报

1月25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盘锦益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有海报标注“新型肺炎就用金莲花口服液,提高免疫力抗病毒”广告语。经查,海报上宣传的内容与金莲花口服液的功能主治不相符,广告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兴隆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

03 宣称“天刺海参抗病毒”,违法!

◆发布渠道:广播

1月28日,辽宁省抚顺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市场监管局转来的线索,对抚顺市广播电台音乐频道发布的“天刺海参”广告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广告中含“提高免疫力、抗病毒”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

04 宣称“水灵子水预防病毒”,违法!

◆发布渠道:海报

1月28日,辽宁省北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北票市新华路12号楼2单元102室外墙有人张贴悬挂非法广告。经查为当事人从海军所为,广告内容为“喝水灵子水,能强壮身体,能预防流感和细菌、病毒;水灵子仪,秒杀一切净水器,长期使用30年,中间不用维护;水灵子仪过滤的水对高血压、高血脂、血黏、糖尿病都有很好的治疗效果”,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北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

05 宣称小药方预防新冠肺炎,违法!

◆发布渠道:微信朋友圈

2020年1月31日,辽宁省丹东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丹东康达中医院在微信朋友圈做虚假广告宣传。经查,当事人广告页面中含有“近日丹东发现多例新型冠状病毒者,防控病毒形势日趋严峻。丹东康达中医院遵循‘不治已病治未病’的中医理念,针对北方寒冷干燥天气,为您准备预防新冠等肺炎的小药方,代茶饮,便于随身携带的避瘟囊和芳香辟秽的优质艾叶,助您预防感染,共抗病毒。”等虚假广告用语,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丹东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

06 未经审查发布非处方药广告,违法!

◆发布渠道:微信公众号

杭州核力欣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核力视健”发布“益君康®复方嗜酸乳杆菌片助力新冠状病毒防治,和您一起守护家人健康!”,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未经审查发布非处方药广告。2月4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

07 虚构“新型肺炎诊疗方案”,违法!

◆发布渠道:海报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怡生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杭埠连锁店在其店内柜台贴有“新型肺炎诊疗方案:藿香正气水、丸、胶囊,连花清瘟胶囊、颗粒” 宣传语,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2月4日,杭州市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

08 宣称“艾饼预防冠状病毒”,违法!

◆发布渠道:网店

浙江省余姚市白鸟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天猫网店销售一款“艾饼”产品,标有“预防病毒……冠状”等字样,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2月5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

09 宣称普通防霾口罩为“KN95”,违法!

◆发布渠道:网店

浙江省义乌市瑾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淘宝网店“瑾城家居专营店”上销售一款普通防霾口罩产品,在产品详情介绍中标注“KN95口罩”字样,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1月30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

10 宣称钟南山推荐护目镜,违法!

◆发布渠道:网店

浙江省临海市金某在其淘宝网店“ULG 岛叔眼镜工作室”发布“专家钟南山推荐超大框防风镜防飞溅口水唾沫男女挡烟灰汽车护目镜”等内容,并在同一网页上传了含有文字内容的动图(动图内容为国家卫健委赴武汉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王广发个人微博披露自己可能是未戴护目镜导致感染病毒),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再次提醒消费者如果发现利用疫情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进行营销的不法商家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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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 日本一项口罩测试:这样戴,外部细菌“入侵”率100%

成本0.1元卖2元,口罩造假者自己都嫌弃!严厉打击,最高可判无期!

国家发话了:不戴口罩不测体温者,一律不得进入商场超市!

来源/综合辽宁日报 浙江市场监管 河北市场监管

编辑/孙蕊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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