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企业会要求员工更换头像或者发朋友圈,初衷为了宣传,但是并不合法。很多人是敢怒不敢言。
《民法通则》规定的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定像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企业员工个人的微信头像作为在网络上使用的虚拟的肖像,也应当认定为人格权的内容,因此也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因此,鉴于员工的微信属于员工的个人空间,明显带有个人隐私属性,如果强迫员工发广告性质的朋友圈或者更换指定内容的头像,明显侵犯了员工的人格权,应当被禁止。同时,企业自行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必须合乎法律,制定程序也必须合法,企业对员工罚款、扣发工资或奖金的处罚也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否则都是违法的。
明显侵犯了企业员工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属于违法行为。企业对不按照要求发广告性质的朋友圈或者更换指定内容的头像的员工进行处罚,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过也不是没有第三种选择,完全可以弄一个工作微信号来完成工作任务。毕竟跟单位较劲除非不打算继续在那边做了。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也希望您的工作能够顺利!
其实现在互联网的选择太多了,所以逛朋友圈已经成为不少非逛不可的地带,有时候就是去刷刷,看看好友有没有啥最新动态,有时候会去搜索一个人去看朋友圈,特别是新加一个人,或者特别关注一个人的时候,而对于广告我只能说原来反感,可能会拉黑怎么怎么着,但是后面就免疫了,反正就是那么回事有用的肯定自然就去消费了!
所以针对朋友圈的有时候耍手机的时候,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去刷朋友圈了,其实也没有刻意去关注啥内容,有时候就是打发时间看看,看到朋友有趣的笑一笑、变化大的惊讶一下,有啥事哀叹一下,或者私聊去问候一下!
看到有啥问题就关心下,其实网络化的生活朋友圈我觉得就是这样,至于广告就像你走在路上总有坑坑洼洼,总有崎岖坎坷,绕过、跨过就过去了!
重点是逛朋友圈的共鸣点第一有那么一两个人,想要去看看有没有最新的动态,但是也不想那么快就刷到,还是在浏览中发现,看出现在哪里,早上还是晚上!逛朋友圈第二个共鸣点可能是看完短视频和朋友聊完天,无聊的时候看到微信发现那个菜单栏有个红点,基本都是朋友圈的提醒最多,就无意间就去看看;第三看到有几个提醒消息,就去看看回复了啥,然后在去逛逛,其实无疑就是这样的特点!
所以朋友圈的日常有时候感兴趣了点个赞,觉得有共鸣了或者是最好的朋友点赞可能同时给评论一下。有些就默默的划过了!
总之对于广告这个东西,我觉得就是抗体形成,也没有太多的考虑和想法了,反正就是那么一回事,反正总有广告的人加,总有一些朋友莫名其妙的就开始一段时间广告就来了,过了一段时间就消停了。
而广告既然逃避不了,就不逃避了,可能有点想佛系青年的感觉吧,哈哈哈,我不知道分享给大家这些有没有共鸣,有共鸣记得关注我给我点个赞、评论一个……哈哈!
但是人往往都有好奇心的,对于我们90后对待事情有好奇的态度,如果你分享的有趣,即使是广告可能我也会关心了你,也会默默的给予支持!但是对于朋友邀请要点赞或者评论,有时候一两次给支持以下,有时候实在烦人了就真的不想理了!